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201010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第十七次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10-28浏览字号:大 小打印本 窗口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

    第三章 基本医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生育保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

    第十一章 法律

    第十二章

第一章 

    第一条范社会保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和享受社会保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展成果,促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基本医、工、失、生育保等社会保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失、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得物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制度持广覆盖、保基本、多次、可持的方,社会保水平当与经济社会展水平相适

    第四条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提供社会保等相关服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待遇,有权督本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税收惠政策支持社会保

    第六条 国家社会保基金管。

    院和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基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基金安全、有效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基金的督。

    第七条国院社会保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管理工作,国院其他有关部在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保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在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保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提供社会保负责社会保、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重大事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会,工社会保权益有关的事项进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

    第十条当参加基本养老保,由用人位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未在用人位参加基本养老保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其他灵活就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养老保法由国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筹与个人账户合。

    基本养老保基金由用人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成。

    第十二条用人当按照国家定的本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当按照国家定的本人工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未在用人位参加基本养老保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其他灵活就参加基本养老保的,当按照国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事业单工参加基本养老保前,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基金出支付不足,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以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当地工平均工、个人账户、城人口平均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十五年,按月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入新型村社会养老保或者城居民社会养老保,按照国定享受相的养老保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属可以助金和恤金;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劳动能力的,可以取病残津。所需金从基本养老保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整机制。根据工平均工、物价上情况,适提高基本养老保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筹地区就的,其基本养老保关系随本人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算、一支付。具体法由国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村社会养老保制度。

    新型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助和政府补贴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村社会养老保待遇由基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成。

    参加新型村社会养老保村居民,符合国家定条件的,按月取新型村社会养老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居民社会养老保制度。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居民社会养老保和新型村社会养老保合并施。

第三章 基本医

    第二十三条当参加工基本医,由用人位和工按照国家定共同缴纳基本医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未在用人位参加工基本医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其他灵活就可以参加工基本医,由个人按照国家缴纳基本医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村合作医制度。

    新型村合作医的管理法,由国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居民基本医制度。

    居民基本医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二十六条工基本医、新型村合作医和城居民基本医的待遇准按照国家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工基本医的个人,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缴费到国家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险费,按照国家定享受基本医待遇;未到国家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险药品目诊疗项目、医务设准以及急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定从基本医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疗费用中当由基本医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与医经营单位直接算。

    社会保行政部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算制度,方便参保人享受基本医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入基本医基金支付范:

    (一)当从工基金中支付的;

    (二)当由第三人担的;

    (三)当由公共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疗费用依法当由第三人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根据管理服的需要,可以与医经营单签订务协议范医

    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筹地区就的,其基本医关系随本人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

    第三十三条当参加工,由用人缴纳险费工不缴纳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的差别率,并根据使用工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内确定率档次。行差别率和行率档次由国院社会保行政部制定,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根据用人位使用工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当按照本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确定的缴纳险费

    第三十六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害或者患职业病,且伤认定的,享受工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劳动能力的,享受残待遇。

    伤认定和劳动能力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本人在工作中亡的,不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用,按照国家定从工基金中支付:

    (一)治的医疗费用和康复用;

    (二)住院伙食

    (三)到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四)安装配置助器具所需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定委会确的生活

    (六)一次性助金和一至四级伤工按月取的残津

    (七)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取的助金、供养恤金和因工死亡助金;

    (九)劳动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用,按照国家定由用人位支付:

    (一)治的工福利;

    (二)五、六级伤工按月取的残津

    (三)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当享受的一次性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基本养老保待遇低于残津的,从工基金中足差

    第四十一条工所在用人位未依法缴纳险费生工事故的,由用人位支付工待遇。用人位不支付的,从工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待遇当由用人偿还。用人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定追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第三人不支付工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基金先行支付。工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

    第四十三条 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待遇:

    (一)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定的;

    (三)拒的。

第五章 失

    第四十四条当参加失,由用人位和工按照国家定共同缴纳险费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基金中取失金:

    (一)失前用人位和本人已经缴纳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的;

    (三)已经进行失,并有求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前用人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取失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取失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取失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后,再次失的,缴费时间重新算,取失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取而尚未取的失金的期限合并算,最不超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金的准,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

    第四十八条失取失金期,参加工基本医,享受基本医待遇。

    员应缴纳的基本医险费从失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取失金期死亡的,参照当地职职工死亡的定,向其发给一次性助金和恤金。所需金从失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符合取基本养老保险丧助金、工险丧助金和失险丧助金条件的,其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

    第五十条用人当及时为出具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明,并将失的名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

    员应当持本其出具的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明,及到指定的公共就理失

    凭失记证明和个人身份明,到社会保险经办取失金的手。失取期限自理失之日起算。

    第五十一条失取失金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取失金,并同停止享受其他失待遇:

    (一)重新就的;

    (二)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或者机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的。

    第五十二条工跨筹地区就的,其失关系随本人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 生育保

    第五十三条当参加生育保,由用人位按照国家缴纳生育保险费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工享受生育保待遇;工未就配偶按照国家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金从生育保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

    第五十六条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定享受生育津

    (一)女工生育享受假;

    (二)享受划生育手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按照工所在用人位上年度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用人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请办理社会保。社会保险经办当自收到申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发给社会保记证件。

    用人位的社会保项发更或者用人位依法止的,当自更或者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更或者注社会保

    工商行政管理部、民政部和机制管理机关当及向社会保险经办用人位的成立、止情况,公安机关当及向社会保险经办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口登、迁移、注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工向社会保险经办请办理社会保。未理社会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核定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未在用人位参加社会保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其他灵活就当向社会保险经办请办理社会保

    国家建立全国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一征收,施步和具体法由国定。

    第六十条用人当自行申、按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位代扣代,用人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未在用人位参加社会保的非全日制从以及其他灵活就,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当依法按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位未按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纳缴费单补办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按照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位未按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足。

    用人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可以向行和其他金融机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作出划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社会保险费。用人账户少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可以要求用人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可以申人民法院扣押、封、拍其价相当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财产,以拍所得抵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 社会保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基金、基本医基金、工基金、失基金和生育保基金。各社会保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分核算,行国家一的会制度。

    社会保基金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基金逐步行全国,其他社会保基金逐步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由国定。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基金通过预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基金出支付不足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基金按照算。社会保基金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基金算、决算草案的制、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基金存入专户,具体管理法由国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基金在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定投营实现

    社会保基金不得违规,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用、管理用,或者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情况以及社会保基金的收入、支出、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款以及国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负责管理,在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的情况。国政部、社会保行政部审计机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情况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筹地区立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经办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地的社会保行政部和机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筹地区立分支机和服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的人员经费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用、管理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当按支付社会保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过业务经办统计取社会保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位和个人当及、如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当及时为用人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的人缴费等社会保数据,妥善保管登、申的原始凭和支付算的会

    社会保险经办当及、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的个人缴费和用人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本人。

    用人位和个人可以免向社会保险经办、核缴费和享受社会保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提供社会保等相关服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信息系按照国家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共同建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

    第七十六条各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社会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以及情况的专项工作告,组织对本法施情况的等,依法行使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用人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法律、法情况的

    社会保行政部门实,被的用人位和个人当如提供与社会保有关的料,不得拒绝检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政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社会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情况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行政部门对社会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当提出整改建,依法作出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提出理建。社会保基金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行政部门对社会保基金,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记录、复制与社会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相关的料,可能被移、匿或者失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有关的位和个人,要求其有关的问题作出明、提供有关明材料;

    (三)对隐匿、移、侵占、挪用社会保基金的行予以制止并令改正。

    第八十条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家等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会,掌握、分析社会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情况,社会保工作提出咨和建施社会督。

    社会保险经办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汇报社会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会可以聘计师社会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情况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审计结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发现社会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社会保险经办及其工作人法行,有权向有关部提出依法理建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行政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及其工作人当依法用人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法律、法的行为进举报、投

    社会保行政部生行政部、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政部审计机关属于本部、本机职责举报、投当依法理;不属于本部、本机职责的,面通知并移交有权理的部、机理。有权理的部、机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的行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行政复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位或者个人社会保险经办不依法理社会保、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待遇、理社会保险转移接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权益的行,可以依法申行政复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生社会保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位侵害个人社会保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行政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依法理。

第十一章 法律

    第八十四条用人位不理社会保的,由社会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处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位拒不出具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明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位未按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令限期缴纳或者足,并自欠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以及医经营单位等社会保以欺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金,处骗取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款;属于社会保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执业资格的,依法吊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社会保待遇的,由社会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取的社会保金,处骗取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及其工作人有下列行之一的,由社会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社会保基金、用人位或者个人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基金存入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支付社会保待遇的;

    (四)失或者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待遇记录等社会保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反社会保法律、法的其他行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率,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

    第九十一条反本法定,匿、移、侵占、挪用社会保基金或者违规的,由社会保行政部政部审计机关令追回;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行政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及其工作人泄露用人位和个人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用人位或者个人造成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在社会保管理、督工作中权、玩忽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分。

    第九十四条 反本法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九十五条 工的村居民依照本法定参加社会保

    第九十六条征收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足安排被征地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定将被征地入相的社会保制度。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的,参照本法定参加社会保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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