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尼尔 阿瑟 拉普力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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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电子商务法
--丹尼尔·拉普雷斯①巴黎上诉法院律师
加拿大地区律师
在中国,对电子商务的讨论中反复出现的论题涉及需要确立一项合适的法律制度。中国实际上在为商务上网准则方面走在许多国家的前列因此中国②与美国③以及新近与欧盟④进入世贸组织的最近协定,中国已承诺在中期执行涉及电信及信息技术产品的协议。
1.
在中国,对因特网的调节
中国当局在国际上打算就因特网对好几个部门行使管理权,中国作为在本国领土上的网络所执行准则的补充,公布了在本国网络和网络之间互连的执行规章,尤其是涉及入网和传送的条件及内容方面。中国甚至在其领土外,对在外国经营活动的中国法人,特别是他们在外国交易所,更经常是在把中国的“交易”⑤引入美国交易所的范围对电子商务行使管辖权。
自1998年3月起,信息工业部调节电信工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划国家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并确定传播网络可执行的准则。这个超级大部是由电子工业部,原邮电部的电信调度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视听调节部门组成的,而广电部今后降格为国家行政管理级别的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
可是,广电局仍保留其对国家强大的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网的管理和监督。有线电视网的订户(八千万)超过电话订户数。广电局监督节目的内容,也许正是因为这样才认为把它置于国务院的管辖下是适合的。
国家安全保密部门针对与因特网有关的活动专门的管辖权。在此背景下,就创建了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这个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领导下的委员会从此将对在中国使用的全部软件给予许可权,而这些软件中,代码是基本组成⑥。
2001年1月25日,国家安全保密办公室通过新华社发布,即使由西方报刊发表二位经中国官方媒体发表的信息可能被认为国家机密⑦。因此,问题在于知道在那些条件下,在中国以外的某个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才可能使发布者执行中国的法律⑧?
2000年3月22日,文化部禁止由外国控制的网站在网上销售所有的音乐制品(特别是MP3制品)以及销售所有的视听产品。明显地在于反对伪造。但此新规定在文化部最近宣布它为开办一个MP3音乐制品销售网站与一家美国公司一起参与合资企业显然不一致。
三天后,与因特网有关联的直接属国务院管辖的信息管理办公室宣布,它今后将关注因特网上“有害”信息的清除。这些针对伪造和持不同政见者传播而宣布的措施被外国企业更多地看作说一项意识形态手段的压迫。
2000年5月3日,教育部对因特网调节方面做出自己的规定,下令所有提出教育服务的网站(包括建在外国和以其卫星信号覆盖中国的网站)向该部及省和直辖市当局申请。所有的教育培训等级均涉及在内。
2.在世贸组织范围内未来的前景
对于外国企业,前景更多的有赖于为使中国恢复在世贸组织席位的谈判结果。
要是在美国和中国之间缔结的条款,如同包括欧盟在内的后来的谈判者所改进的条款那样开始生效的话,对属于涉及因特网的信息、半导体电脑和装备的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目前平均税率相当于13%)在2005年时可能取消。外国企业将会有为自身利益进出口权,不必象目前情况那样通过由国家认可的国际贸易公司。
对于因特网有关联的产品配额,诸如光纤电缆将自进入世贸时取消,其他所有产品配额将在2005年取消。总之,国外企业将获得为他们经营的商务活动(存仓 、库存管理、维修)提供服务的权利。
中国将签署涉及电信的基础协定,在有关变化中这将涉及建立在成本基础上的电信价格和为互连的税创立。
至于由于电信有关联的部门,代表75%中国市场的北京—上海—广州战略通道将自进入世贸起对外国服务商开放。
在内容方面,中美协定的普遍化将开放进口的身心和放松录音录像的地方的市场,教育是基础是:将预示进入是:是:世界贸易后每年进口的外衣裹外语和破坏和股市外国故事影片同时从事某种下的20余种实物经济按到25的限额,待以后三年增加到55无时不。
至于在与欧盟协议所改进了的中美协议中规定的外国投资执行的条件,中国似乎已获得长期对在开发因特网活动的中国企业的外国参与维持限制的权利(在进入世贸后双方各为50%)。这些新限制显然与目前完全禁止相比表示一种进步,但结果并不符合作为关贸总部(GATT)协议的主要支柱的国家待遇。
3.网上销售
对合同的新法令包括好几个,以便于电子商务扩展为目的的条款⑨。
从今以后,除了某项法令或某项条例的相反规定外,合同的缔结将不再从属于任何形式的条件(第九条)。总之,数据资料的电子交换和电子信件明确地定为“书面作品”(第十一条)。
任何合同的构成有赖于某种提供和某种接受的事实的交换,按照合同法的16和26条,提供和接受从收件人对其接受起就是实际的。当某个合同通过电子信件的交换缔结时,要是任何信件的收信人制定了一种特殊的体系来接受信件,在信件进入此特殊体系的时刻就被认为是符合信件接受的时刻。因此,该由每个参与者指定其电子信件的体系中的那一种是与他相对的⑩。
根据33条,在电子合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一封确认信作为合同缔结暂时终止的条件。根据34条,涉及到电子合同,合同形成的地点是“收件人”的主要机构的地点;合同形成的地点是“收件人”的主要机构的地点;要是此地点不是主要机构,其居住地点就被视为缔结合同的地点。
外国的网上商人将注意到设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1993年10月31日法令其中30条和34条的结合⑾,就引用法令条款的在中国的某个消费者的任何行动而言,是中国的法庭具有权利。
结论
中国当局表明他们意愿建立尽力有利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以及意愿鼓励外国投资于此项部门。中国进入世贸组织将为投入电子商务的外国企业创造新的商务机遇。
注:①作者保留全部版权。
丹尼尔•拉普雷斯事务所因特网站
②中国电子商务营业额:
1997:一百七十万美元(Data国际公司)
1998:一千二百万美元(信息工业部)
1999:二千四百万美元(中国因特网Network信息中心)
2000:四千二百万美元(信息工业部)
2003:(预计)三十八亿美元(Data国际公司)
③协议的全文在美中商务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
④此协议摘要在欧盟网站上发布
europa.eu.int/comm/trade/bilateral/china/wto.htm
⑤此管辖权的提出正是为了对拥有在美国经营股票交易活动的一家在中国由子公司的非中国母公司引入美国交易所进行监督。此管辖权的实施不仅对涉及股票上市的金融方面,而且也在中国传播网的规章范围内有信息工业部执行。
⑥该规章的原文确定的执行范围包括不那么精确的微软(Microsoft
outlook)和网景(Explorer et Netscape)电码的密码。但是,2000年3月16日外经贸部副部长张祥(音译)公布了对许多外国商会请求的正式答复。从此,对电码不是基本成分的诸如Windows2000和上述运行(navigators)的软件就不属于在规章的执行范围内。
⑦此规定甚至禁止在中国占有此类信息,例如,对在旅行时带进中国的一部手提电脑。然而,由于张祥副部长宣布了外国人的手提式电脑经过中国不会对电码软件加以限制,可以希望对“带入”中国的外国人的电脑活动会有相似的解释。
⑧对于在中国的网络规章的分析,见丹尼尔•拉普雷斯的“中国因特网的法律入门”,《中国商务评论》,2000年3-4月号。
⑨有关支配中国销售学的法令,见张跃乔(音译),丹尼尔•拉普雷斯的《中国商法:贸易、投资和金融》第三章。巴黎ICC
Publishing,1997年。
⑩但不是所有问题都解决了。例如,指示应该特别针对收件人,或在一个因特网站上发布信息是否够了?未收到指示怎么办?特殊体系是置于电子盒内的服务者体系还是使用者的中心单位?
⑾由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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