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ARTHUR LAPRES

Avocat à la Cour d'Appel de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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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二)

200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委会第1462次会

 

 

 

  【关窗口】

 

了正确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定,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

一、合同的

第一条 当事人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和数量的,一般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

合同欠缺的前款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面形式或者口形式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能够推定双方有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完成一定行的人支付酬,完成特定行的人悬赏人支付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面形式立合同,合同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定的签订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签订地,双方当事人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定最后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立合同的,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手印的,人民法院定其具有与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任的内容,在合同采用足以引起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明的,人民法院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已尽合理提示及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当地或者某一域、某一行通常采用并交易立合同所知道或者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批准或者登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批准或者申等手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定或者合同理申批准或者未申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诚实信用原的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人的求,判决相人自己理有关手方当事人由此生的用和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义务定,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任的条款,方当事人申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定,追的意思表示自到生效,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生的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因代理行而遭受的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是指效力性强制性定。

第十五条 人就同一的物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定的无效情形,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定取得的物所有权,求追究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定的第三人列无独立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权人以境外当事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定确定管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权或者放弃权担保,或者意延到期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害,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定提起撤诉讼的,人民法院当支持。

第十九条 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定的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交易地的物价部价或者市交易价,合其他相关因素合考予以确

转让价格不到交易交易地的指价或者市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价或者市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不合理的高价收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人的申,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定予以撤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付不足以清同一权人所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最少的债务;担保数相同的,先抵充债务负重的债务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权人与债务债务或者清抵充序有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用,当其付不足以清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定的,人民法院当按照下列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失,方当事人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 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定可以抵的到期权,当事人定不得抵的,人民法院可以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虽有异,但在定的异期限届后才提出异并向人民法院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定异,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通知到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物或者的物拍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内已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情况生了当事人在立合同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化,继续履行合同于一方当事人明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求人民法院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当根据公平原,并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或者抗的方式,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定,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以不超过实际损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当以实际损,兼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期利益等合因素,根据公平原诚实信用原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定的违约金超造成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定的分高于造成的

六、附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纠纷的案件,本解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本解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或者按照督程序决定再的,不适用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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